jamesldcr 发表于 2012-7-9 18:04:45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双学位教育试行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探索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多元化、复合型人才,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学校决定在部分院系本科生中试行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制度。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与专业设置
  (一)培养模式
  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达到第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学校核准,颁发第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主辅修专业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达到辅修本科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设置
  由院系提出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设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设置。设置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院系(以下简称“主办院系”),必须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管理模式、成绩管理和学生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执行;设置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专业至少要有两届毕业生;必须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毕业生的社会需求量大。
  二、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申请条件、程序与审批
  (一)申请条件
  1.学生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并且学有余力。
  2.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4.符合主办院系的接收条件。
  (二)申请程序
  开设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接收计划、培养方案及有关要求,报学校批准。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批准后,以院系为单位统一向主办院系报名。
  (三)审批
  主办院系负责修读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生的报名、审核和录取工作。根据录取需要,主办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提出接收要求;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主办院系确定录取名单后,要向全校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批准公布,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本人。学生缴纳学费后,办理选课手续,参加有关课程学习。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一)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主办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报教务处审定。主办院系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辅修专业修课和授予第二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二)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三)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不少于20人)组织教学,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经主办院系批准,学生也可随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四、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学生的学籍和主修专业成绩档案管理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成绩档案管理由主办院系负责。
  (二)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个别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与其规格、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经主办院系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三)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须重修及格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而未达到授予第二学位要求时,若要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必须选择延期毕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资格:
  1.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10学分(含10学分)以上、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累计有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是经重修获得的。
  2.有考试作弊行为并受处分者。
  五、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一)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第二学位均达到授予条件后,学校授予双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2.第二学位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70分者。
  (三)在修读年限内,学生未达到授予双学位要求,而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将其辅修专业课程及学分记入主修专业通识教育任选课程中。
  六、学费
  (一)双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或辅修本科专业)选课申请表》,确定下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三)学生凭收费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院系办理选课手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缴费修课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不能参加选课及考试。
  七、其它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辅修专业的若干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04]5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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