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上市公司收购及其形式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主要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以及其他合法收购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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