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国有独资公司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析授予权行使职权。
  ④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国有独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