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1)行政责任
①处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够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可分为六种:
第一,责令改正;
第二,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三,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第四,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第五,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六,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对于具体的财政违法行为,还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③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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