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2)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虚假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6)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10)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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