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增值税的纳税人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如下: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④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2)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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