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消费税应纳税额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式。
  (1)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⑤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①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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