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2012年高级会计师:《会计法》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采用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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