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增值税应纳税额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①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除税法特殊规定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采取这种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④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包装物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⑥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对于不能以现金形式反映出来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无销售额,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⑦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⑧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对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3)进项税额
  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有关规定,本大纲不涉及)。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第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四,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第五,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第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第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第七,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八,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4)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就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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