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政府会计监督

【高级会计师考讯】 2012年高级会计师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检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并不得泄露在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④对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任职资格情况的检查。
  ⑤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的检查。
  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⑦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检查。
  ⑧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报备情况的检查。
  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⑩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形式。
  ①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③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④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⑤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⑥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政府会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