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7-21 09:27:33

EMBA复习指导:标准采购作业细则二

  第十一条订购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请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于“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二)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资识别。
  (三)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于“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资识别。
  第十二条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一)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二)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第十三条整理付款
  (一)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部分,应于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经与发票核对无误,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于结帐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者,“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于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二)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者,其订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部分,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整理付款。
  (三)短交应补足者,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四)超交应经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第三节境外采购作业处理(含进口事务、关务)
  第十四条询价、比价、议价
  (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外,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交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呈核及核决
  (一)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二)核决权限
  1.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三)采购案件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六条订购与合同
  (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二)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二)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三)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
  (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 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以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二)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送进口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九条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依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于“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
  第二十条进口保险
  (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船务
  (一)FOB、FAS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于接获“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状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状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状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二条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状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状(L/C)开出后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三条税务
  (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于“输入许可证”核准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他合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发“信用状”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输入许可证、信用状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状”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状、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五条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
  进口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六条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列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帐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帐,并将记帐情况记入“税捐记帐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帐额度控制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帐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七条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八条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现短损而合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状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于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状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状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状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条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节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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