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7-25 11:54:01

2012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要点大全三十一

提示的形式
第五款 提示
(1)就本条款而言,提示是表示银行按照指示使单据对付款人发生有效用的程序。
(2)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将要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
诸如首先、迅速、立即和类似的表述不应用于提示、或付款人赎单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任何期限。如果采用了该类术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3)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态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权贴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的有关方支付以及被授权采取任何必要的背书或加盖橡皮戳记,或其他托收业务惯用的和必要的辨认记号或符号。
(4)为了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寄单行将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在未指定代收行时,寄单行将使用他自身的任何银行或者在付款或承兑的国家中,或在必须遵守其他条件的国家中选择另外的银行。
(5)单据和托收指示可以由寄单行直接或者通过;另一银行作为中间银行寄送给代收行。 (6)如果寄单行未指定某一特定的提示行,代办行可自行选择提示行。
第六款 即期/承兑
如果是见单即付的单据,提示行必须立即办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误;如果不是即期而是远期付款单据,提示行必须在不晚于应到期日,如是要承兑立即办理提示承兑、如是付款时立即办理提示付款。
第七款 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1)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2)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3)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
第八款 代制单据
在寄单行指示或者是代收行或者是付款人应代制托收中未曾包括的单据(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或其他单据)时,这些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应由寄单行提供,否则的话,代收行对由代收行和/或付款人所提供任何该种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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