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7-25 11:54:01

2012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要点大全三十

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第四款 托收指示
(1) 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b.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2) 托收指示应当包括下述适宜的各项内容:
a.收到该项托收的银行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和编号;
b.委托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c.付款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d.提示银行(如有的话)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和传真号码;
e.待托收的金额和货币;
f.所附单据清单和每份单据的份数;
g.i.凭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和条件和条款;
ii.凭以交付单据的条件
付款和/或承兑
其他条件和条款
缮制托收指示的有关方应有责任清楚无误地说明,确保单据交付的条件,否则的话,银行对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待收取的手续费指明是否可以放弃;
i.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话,指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利率、计息期、适用的计算期基数(如一年按360天还是365天);
j.付款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k.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与其他批示不相符时的指示。
(3)a.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将要办理提示场所的完整地址。如果地址不全或有错误,代收银行可尽力去查明恰当的地址,但其本身并无义务和责任。
b.代收银行对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误所造成的任何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要点大全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