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11:45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三章(1)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破产法一般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其清偿、破产债权等;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保障社会经济制度,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需要企业破产法来解决。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对破产界限规定的宽或者严,不仅涉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而且还会涉及破产企业数量的多少,社会失业职工的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的界限有二: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情况;二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情况。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重点掌握)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启动模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启动模式)。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在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选择其一。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要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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