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四章(4)
(三)物权的保护1.物权保护的含义。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2.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3.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4.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物权保护的方式。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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