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讲义:第五章(2)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随着工程进展按照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自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其(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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