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五章(6)
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财政部2006年5月发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规范。
(一)管理对象、内容和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可见,这里的“行政单位”是一个广义概念,不限于“行政机关”。另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二)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量、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3.资产处置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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