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18:48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五章(3)

 二、国家出资企业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2)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3)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4)依法设立或组成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5)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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