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3)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业务、评定价值、评估结论披露等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1.不得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评估业务的承揽工作
2.在承揽和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3.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实事求是地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协议)。
4.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执业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执业标准,不得随意删减、简化执业程序。
5.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
7.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获取足够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应当对获取的资料、数据和评估有关事宜进行充分分析。
8.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9.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有时还需要利用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该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与该资产价值有关的专家工作意见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并对协助其评估工作的专家工作结果负起相应的责任。
10.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评估工作底稿。
11.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
12.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评估所依据的假设、限制条件和评估相关的必要信息。
13.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引导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14.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不应在自己未参与或不了解项目的评估报告上签署名字,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15.在完成评估任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1.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指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应当获取了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训练,并取得评估的实践经验;
(2)指对超越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胜任能力的业务应当放弃、拒绝或采取恰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2.要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应当接受后续教育,继续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揽、接受和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只能在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方面能够胜任的范围内,对超越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胜任能力的业务应当放弃、拒绝或采取恰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系的要求
1.对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责任要求。
2.对委托方责任要求。
具体包括应当做到按时按质完成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坚持保密原则,做好为委托方保密的工作;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3.在完成评估任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4.提示委托方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失误的责任。
5.对社会责任要求。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关系的要求
1.对同业的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求以诚相待,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做好与同行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2.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信誉和形象;
3.不得以恶意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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