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19:25

2011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准则简介(2)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金融不良资产
  2.界定评估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资产,另一类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3.细化价值类型
  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是基本准则正式提出价值类型概念后,我国评估界对价值类型定义的第一次正式尝试。
  4.划分评估业务类型
  根据国外评估界的经验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的迫切需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
  这两种业务的主要区别是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是否受到限制。
  5.价值分析意见可以以区间值形式表现
  我国过去没有对评估结论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意见的形式通常是具体数值,但在评估行业历史较长的其他国家,以区间值形式表示专业意见也是一种行业惯例。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区间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区间的合理性。
  6.债权价值分析要求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行业摸索出的一些较为成熟的债权价值分析方法和技术思路予以认可,以附件形式进行指导。
  (三)《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相关当事人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在我国主要指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是对资产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发表意见超越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3.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五)《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07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内容包括分为“引言”,“价值类型及定义”,“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 “附则”。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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