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评估》预习:国外评估准则(3)
(1)市场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的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理性、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根据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具有以下要件:
第一,自愿买方。
指具有购买动机,但并没有被强迫进行购买的一方当事人。该购买者会根据现行市场的真实状况和现行市场的期望值进行购买,不会特别急于购买,也不会在任何价格条件下都决定购买,即不会付出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
第二,自愿卖方。
指既不准备以任何价格急于出售或被强迫出售,也不会因期望获得被现行市场视为不合理的价格而继续持有资产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卖方期望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营销之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公开市场所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出售资产。
第三,评估基准日
指市场价值是某一特定日期的时点价值,仅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真实市场情况和条件,而不是评估基准日以前或以后的市场情况和条件。
第四,以货币单位表示
市场价值是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以货币形式表示的为资产所支付的价格,通常表示为当地货币。
第五,公平交易
指在没有特定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即假设在互无关系且独立行事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第六,资产在市场上有足够的展示时间
指资产应当以最恰当的方式在市场上予以展示,不同资产的具体展示时间应根据资产特点和市场条件而有所不同,但该展示时间应当使该资产能够引起足够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的注意。
第七,当事人双方各自精明,谨慎行事。
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都合理地知道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实际用途、潜在用途以及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状况,并假定当事人都根据上述知识为自身利益而决策,谨慎行事以争取在交易中为自己获得最好的价格。
市场价值反映了各市场主体组成的市场整体对被评估资产效用和价值的综合判断,不同于特定市场主体的判断。
(2)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国际评估准则》中并没有给出非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又称非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指所有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分为3类,包括:实体特定价值、资产互换特定价值及有法律和合同特别定义的价值。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主要包括公允价值、投资价值、特殊价值、协同价值等。
公允价值: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资产在理性、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价值数额。
投资价值:为进行特定投资或者实现特定经营目标,资产对与特定投资者或者某类投资者的价值。
特殊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反映资产的特定属性仅对特定购买方所具有的价值。
协同价值: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利益相结合而产生的价值附加值,其中组合利益的价值要大于原有各项利益价值的加和。
7.评估方法
《国际评估准则》明确提出,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是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三种基本评估方法。
(五)《国际评估准则》中的《行为准则》
包括引言、范围、定义、职业道德、胜任能力、披露要求、评估报告几个部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