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23:46

2011《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讲义:第五章(6)

  5.当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③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④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⑤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熟悉)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组成
  房屋建筑工程—般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分部工程组成。
  注意混凝土、砌体、装修的主控项目
  (二)建筑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
  注意内容:
  1)、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外加剂检查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2)、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缝进行处理。
  3)、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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