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评估》:长期投资性资产评估(7)
二、股权投资的评估1.股权投资是投资主体以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通过控制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2.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
⑴按投资方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参与被投资企业净收益的分配。
⑵按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⑶按投资方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使用报酬。
(一)非控股型股权投资(少数股权)评估
1.对于非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
主要采用收益法评估,以下为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方法:
⑴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作为评估值。
⑵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出的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现值,计算评估值。
⑶对于不是直接获取资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他间接经济效益的,可通过了解分析,测算相应的经济效益,折现计值
(4)对于明显没有经济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投资则按零价值计算。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重置价值法进行评估,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确定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所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5)如果进行该项投资的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相符。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所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二)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 (与企业价值评估结合)
⑴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再测算股权投资的价值。
⑵整体评估应该以收益法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单独采用市场法。
⑶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基准日与投资方的评估基准日相同。
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不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而应该单独评估股权投资的价值,并记录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之下。与合并报表的思路不同。
2.评估人员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资产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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