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资产评估》预习:流动资产评估(6)
四、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的评估产成品及库存商品指已完工入库和已完工并经过质量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成品以及商品流通企业企业的库存商品等。
(一)成本法在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的评估中的应用
1.评估基准日与产成品完工时间较接近,成本变化不大时
产成品评估值=产成品数量×单位产成品账面成本
2.当评估基准日与产成品完工时间相距较长,产成品的成本费用变化较大时,产成品评估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方法一:
产成品评估值=产成品实有数量×(合理材料工艺定额×材料单位现行价格+合理工时定额×单位小时合理工时工资、费用(含借款费用)) (9-10)
方法二:产成品评估值=产成品实际成本×(材料成本比例×材料综合调整系数+工资、费用(含借款费用)成本比例×工资、费用综合调整系数) (9-11)
【例9-6】某企业产成品实有数量60台,每台实际成本58元,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生产该产品的材料费用与工资、其他费用的比例为60:40,根据目前价格变动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确定材料综合调整系数为1.15,工资、费用综合调整系数为1.02。由此可以计算该产成品的评估值为:
产成品评估值=60×58×(60%×1.15+40%×1.02) =3 821.04(元)
(二)市场法在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的评估中的应用
1.选择市场价格时应注意考虑下面几项因素:
⑴产成品的使用价值。
确定产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以及产品的实际等级,以便选择合理的市场价格。
⑵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被评估产成品的前景。
⑶所选择的价格应是在公开市场上所形成的近期交易价格,非正常交易价格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⑷对于产品技术水平先进,但产成品外表存有不同程度的残缺,可根据其损坏程度,通过调整系数予以调整。
2.采用市场法评估产成品时,现行市价中包含了成本、税金和利润的因素,如何处理利润和税金。
运用市场法评估产成品原则上可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⑴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
⑵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⑶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⑷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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