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29:17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八章(8)

 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是指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由此可见,证券交易分为证券上市交易和证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两种形式。我国目前主要的证券交易形式即为证券上市交易,包括股票上市交易和债券上市交易等基本内容。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在交易方式上,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二、股票交易制度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概念
  股票交易,即股东转让其股份,也分为股票上市交易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两种形式。在此,我们重点介绍股票上市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
  股票上市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上市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虽然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但股票上市交易还是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需要注意,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1.申请与审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由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四)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上市公司丧失《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对此,《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证券交易所做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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