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2:16

2011《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讲义:第十一章(3)

 (二)建设用地取得的其他方式
  1.通过国有土地租赁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1)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出让的异同。
  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出让有两点区别:一是所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不同,国有土地租赁支付的是租金,而国有土地出让支付的是出让金;二是对于国有土地可使用的期限不同,租赁的期限低于出让且相对灵活。
  (2)国有土地租赁的地位。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3)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4)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5)国有土地租赁的分类。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2.通过国有土地使用者转让获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通过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使用者的方式。主要有:买卖、合资、合作建房、交换、作价人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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