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八章(17)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成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同时,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机构设置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1991年8月28日,我国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它是中国证券发展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证券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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