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八章(18)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根据《证券法》规定,我国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二)证券监管措施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此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七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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