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九章(5)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违反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委托人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3.有关瑕疵担保的责任规定,请参见“拍卖人的责任”的有关规定。
  二、拍卖人的贡任.
  1.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拍卖人、委托人违反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拍卖人违反规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6.违反《拍卖法》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问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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