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评估师》资料:法学基础知识(3)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重要考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例题:(综合题)试述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答案]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于其终止之时。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有所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不包括享有某些纯属由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的资格。
(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根本上说虽然是平等的,但不同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则有所差别。如企业法人所享有的从事盈利性活动权利的资格,其他几种法人却不具有,企业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有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剥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符,故不同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彼此有别。
(2)国家依法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给予必要限制,如责令企业法人停业整顿,实际即暂时停止了企业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禁止其从事必要的收支活动,除非法人资格消灭,其民事行为能力亦不能剥夺。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关于代理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代理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B.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代理人承担
C.复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
D.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E.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不能再以代理人的身份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答案:ACDE
(二)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4、根据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为标准
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
6、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一般原因(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注意:代理这一部分的综合题。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1、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民法通则》的规定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例题: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A.某公民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热水器,因热水器发生爆炸致其头部受伤而住院治疗7日,共花费医疗费用15000元,索赔未果,从而引起纠纷
B.某公民从某商店购买一台电饭煲,使用时发现无法正常使用,但该商店出售时并未声明该电饭煲有质量,从而发生纠纷
C.2002年12月8日某公司将其一处闲置厂房改造后出租给某职业学校作为学生公寓,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5万元,期限为3年(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付款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0日的期间内。学校2003年1月5日如约支付15万元,但2004年的租金直至2004年3月1日仍未支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D.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向甲提供50万元贷款,年利率5%,借期1年。期满后甲未能按约归还本息,乙诉至法院
E.甲去超市购物,将自己的包裹寄存到超市保管处,领取时发现丢失,由此与超市产生纠纷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海商法》的规定
①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③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④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3)《合同法》的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 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
中 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法律规定的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
延 长由人民法院确定。
例题:2004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如期发货,但是甲没有向乙支付货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5年12月1日,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4年5月5日至2006年5月5日
B.自2004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25日
C.自2004年5月5日至2006年5月25日
D.自2004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5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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