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评估师》资料:法学基础知识(4)

第四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3、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例题: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
  A.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B.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C.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
  D.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答案:C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重要考点)
  法 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发布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规 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临 时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4.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变更与延续。
  二、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行为主体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法:警告。
  2.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1)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2)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1)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规章的设定权(1)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2)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以及省级政府、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得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例题:行政处罚由下列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人所在地
  B.违法受害人所在地
  C.违法结果发生地
  D.违法行为发生地
  答案:D
  (五)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三、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重要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2.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抽象的,不能单独申请,只能一并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的排除。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理与决定
  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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