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4)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重要考点)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7.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9.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