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7)

(三)经理
  (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
  1.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但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元人民币
  B.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30%
  C.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E.对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由股东做出书面决定,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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