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10)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对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的任期及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三)经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的任期以及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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