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11)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和股票
  (二)股份发行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三)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1)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股份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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