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12)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工作的法律要求
  二、利润分配
  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公积金的用途
  公积金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二)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三)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第七节 法律责任(非重点)
  一、公司行为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在改制和合并、分立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三、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或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六、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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