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13)
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210万美元以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四)反垄断审查
1.投资者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情形:4种;
2.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报送并购方案的情形:5种;
3.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4种。
特别提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例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有关规定,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500
B.480
C.450
D.400
答案:A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例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 。
A.股东会
B.总经理
C.财务部
D.董事会
答案:D
2.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4.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终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取办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然后外方每年提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于资本回收;合作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
2.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四、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3.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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