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的申请
例: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申请主体的是()。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保证人
D.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答案:C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的期限
(1)是否受理;
(2)裁定受理;
(3)不受理;
(4)受理后驳回。
2.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例: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日,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30 1
B.30 3
C.60 3
D.60 2
答案:B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在债权申报中,应注意10个问题(参见教材111-112页)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