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4、债务人的义务
  5、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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