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4)

  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含义
  二、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三、管理人的资格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
  A.律师事务所
  B.会计师事务所
  C.破产清算事务所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根据规定,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D.E不正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二、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
  四、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
  1.破产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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