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5)

 第五节 重整
  一、重整制度的含义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
  (三)重整期间的效力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四)提请中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各类债权的债权人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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