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6)

第六节 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例:和解协议对()有效力。
  A.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
  B.破产企业的和解债权人
  C.债务人的保证人
  D.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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