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7)
第七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企业破产。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清算(变价和分配)
1.分配
(1)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特别注意: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债务人以自己100万元的房产提供抵押,当债务人破产的,那么债权人就称为“别除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包含债权优先和顺序在后物权优先)。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三人以100万元的房产提供抵押,当债务人破产的,那么债权人享有第三人的抵押权人不能称为“别除权人”,但第三人的担保责任不免除,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按照比例清偿,不足的部分由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那么第三人可以预先申报债权。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三人以100万元的房产提供抵押,当第三人破产的,那么债权人享有第三人的抵押权仍然称为“别除权人”,此时可以向第三人申报债权在一定范围内接受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部分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第三人就自身清偿的部分可以通过管理人向债务人要求清偿。
如果债务人此时也破产了,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和第三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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