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1)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重要性:★★★★
考试目的:通过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测试考生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解决物权的界定、归属、用益、担保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例题:以下不属于物权的客体的有()。
A.动产
B.不动产
C.财产权利
D.人身权利
答案:D
2.物权是支配权
(1)权利人对物存在实际的管领和控制,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2)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3.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1)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2)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
例题:关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同一物上不能有2个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能有2个内容矛盾的他物权
C.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D.不可侵害性
答案:C
例题: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优先于债权的
B.特定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
C.同一物上,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立的基础性权利
D.一般情况下,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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