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4)

  (四)特殊的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是对错误登记的改正登记。
  (2)异议登记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按照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
  2.预告登记。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登记错误的责任
  三、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付的特殊形态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动产的受让人已依法占有动产,在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时,立刻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交付视为已完成。
  (2)指示交付
  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3)占有改定
  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四、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一般不需要公示即可取得,但是,非依法律行为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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