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7)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国家所有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的特征。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2)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②无线电频谱资源。③国防资产。
  (3)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除了可以通过积累和交易的方式取得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复合而成的特别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同时进行。
  4.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决定前述规定中的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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