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8)

四、相邻关系
  1.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基于必要提供便利;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得滥用权利。
  2.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五、共有
  (一)共有概述
  (二)按份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
  (1)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
  (2)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有权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4)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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