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14)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及其特点
  1.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他物权。在我国,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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