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国有资产法律制度(6)
(三)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四)国有资产转让
特别要注意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2010年新增知识点)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国有资产监督
例题:国有资产的监督包括()。
A.立法机关监督
B.政府监督
C.审计监督
D.公众监督
E.社会审计监督
答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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