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2:34:32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国有资产法律制度(6)

(三)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
  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四)国有资产转让
  特别要注意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2010年新增知识点)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国有资产监督
  例题:国有资产的监督包括()。
  A.立法机关监督
  B.政府监督
  C.审计监督
  D.公众监督
  E.社会审计监督
  答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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