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讲义:第十一章(6)
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城乡规划对房屋建筑和建设用地的限制
(一)对建设项目立项的要求
(二)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要求
(三)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规定
(四)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五)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申请的规定
(六)对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
二、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规定
(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规定
(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事项的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规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定
1.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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